论经理层股票期权激励的法律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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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宏芹.论经理层股票期权激励的法律完善[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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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宏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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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 上海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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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股票期权制度的实行需要公司法、证券法、劳动法、税法等法律的整体配套和衔接 ① 。股票如何取得 ,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面临的棘手问题。自 1998年开始 ,联想、北大方正等企业被财政部确定为股票期权制度试点单位后 ,尽管有关部门考虑了种种变通方式以绕开法律障碍 ,但制度的创新必须紧密伴随法律的突破与完善。 一、股票来源(一 )公司自己取得股份公司自己取得股份指公司取得其发行在外的特别股份、清算或破产股东的股份以及股东抛弃之股份1] 。针对公司取得自己股份 ,各国态度不一。无论是“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欧洲国家 ,还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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