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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惩戒处分的性质及可诉性探析
作者姓名:雷娟
作者单位:南方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
摘    要:行政法对于行政主体的研究重点从行政机关逐步向其他行政主体转移,从国家行政扩大到公共行政。《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律师协会应该履行"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的职责,赋予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行为进行奖励和惩戒的权力。律师协会作为公共行政的一部分,有权视情节分别给予其会员训诫、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行业处分。这些行业处分形式具有公法性质,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人格权、财产权造成了实际影响,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有权利对律师协会惩戒处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以实现其权利救济途径。

关 键 词:行政主体  公共行政  律师协会  行业处分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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