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情简介:1995年4月8日接某单位书面举报:称本市某企业未取得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而生产染发露。4月11日我市卫生监督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找到了非法生产单位。发现有两名工作人员正在生产染发露,并已生产半成品(双氧水瓶)千余瓶,并在仓库中发现成品染发露200合,并有外包装箱若干。经查,该单位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和特殊卫生文号的情况下,擅自于1994年10月开始生产染发露,产品主要销往外地小商品批发市场和个体理发店。据以上事实,该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下称《条例》)第五条、第十条,依据《条例》第24、25条做出了"责令停产、没收库存产品200合"的行政处罚而结案。分析与思考:本案现场执行结束,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和诉讼。对本案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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