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近年来,两岸食品安全危机层出不穷.大陆地区以“三鹿”毒奶粉、“瘦肉精”火腿肠等事件最为突出,台湾地区的“塑化剂”事件和近期爆出的“大统油”和“毒牛奶”二案比较严重.这些不良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为牟取暴利,置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于不顾,严重扰乱了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法制角度上对海峡两岸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比较研究,可以看出,台湾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相较于大陆而言比较完善,在监管体制、具体制度、社会监督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但在刑法上,大陆地区存在法律漏洞,未形成完整体系,而台湾地区的刑法对食品安全事件的规制也是乏力.目前,大陆地区应通过构建相对集中的监管体制,完善食品安全立法制度和法律制度,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社会监督作用,制定严格的违法处罚措施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从而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降低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频率,有效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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