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事业单位应否对患有精神病职工的终生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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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德强.国有事业单位应否对患有精神病职工的终生负责?[J].经济与法,2002(10):2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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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德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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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国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李某系1997年大学毕业分配来单位的,在一年见习期内,单位发现李某有一点行为怪异,但见习期满后,还是为其办理了转正手续。在1998年下半年以后,李某时常表现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的特征来,经医院治疗不能痊愈。1999年1月只好病休,其父母认为李某应是单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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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职工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国有事业单位 手续 医院治疗 分配 特征 见习期 痊愈 精神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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