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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域管辖的一点浅见
作者姓名:杨继省  周凌
摘    要:在审判实践中,人们对地域管辖的范围定为人民法院所在的行政区划以内,没有异议,但在具体执行中仍然有些不同意见。产生歧见的主要原因是对行政区划的概念不明确造成的。在客观上表现为对小块“飞地”的案件管辖权由其周围行政区划内所设的人民法院受理,在主观上表现为把行政区划理解成自然地理位置的划分,而后者又是产生前者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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