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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文明元叙事中的社群主义修辞学
引用本文:程关松.现代法治文明元叙事中的社群主义修辞学[J].法律科学,2011(3):3-16.
作者姓名:程关松
作者单位: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江西南昌330077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研究”(编号:07AFX007)的阶段性理论成果
摘    要:社群主义表达了对现代和后现代的焦虑。它并不颠覆现代法治文明的元叙事,而是将其界定为一种修辞学。它诊断西方现代法治文明的病症在于责任连续性论证的缺乏与根本性制度保证的缺失。它认为权利、正义与宪政必须以认同和承认社群公共善为先决条件,责任的连续性是社群公共善的根本保证。社群主义激发了新儒学复兴传统的愿望。当西方法治文明的历时性问题浓缩为我国的共时性问题时,当下关键的问题是必须对我国现实到底是缺乏权利还是责任的连续性论证与根本性制度保证作出审慎的判断,才能确定当下我国法治的重心。

关 键 词:法治文明  社群主义  元叙事  修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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