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证监会的司法救济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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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德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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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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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湖南师范大学青年学术骨干计划:“经济法的道德解读”(09GG16); 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宏观调控执行中地方政府的法律责任研究”(09C6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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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证券执法过程中,为了制止、预防证券违法行为,补救证券违法后果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应当赋予证券执法主体享有请求司法机关(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对证券违法行为予以裁判的权利。我国《证券法》意图通过赋予证监会准司法权替代司法救济请求权,但是,证监会准司法权的确立依据及其本身都存在问题,准司法权也无法作为司法救济请求权的替代。我国证监会司法救济请求权的确立和行使离不开相应的立法。从实体上看,司法救济请求权立法主要在于确立并明确证监会司法救济请求权的行使范围;从程序上看,司法救济请求权立法主要在于如何从诉讼程序上保障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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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司法救济 请求权 准司法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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