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中的产品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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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英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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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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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人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10CFX027):“风险社会中的产品刑事责任研究”; 李兰英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08BFX056):“风险社会中的刑事归责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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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面对风险社会的到来,我国在追究缺陷产品侵权责任的基础上,有必要将产品责任扩展到刑事领域。尤其在风险社会下,许多产品在生产和出厂销售之时无法发现缺陷的存在,但置于流通领域后该缺陷产品导致消费者人身伤亡的,生产者应该承担回收义务,如果违背回收义务致法益侵害进一步扩大,则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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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风险社会 产品刑事责任 先行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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