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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作者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摘 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107]43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下同)给予调整基本养老金。现通
关 键 词:
福建省
基本养老金
通知
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
劳动保障
市人民政府
调整
企业职工
省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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