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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作者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摘    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107]43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下同)给予调整基本养老金。现通

关 键 词:福建省  基本养老金  通知  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  劳动保障  市人民政府  调整  企业职工  省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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