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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作者单位: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
摘    要:省直各单位,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 键 词:优惠政策  个体经营  安徽省  行政事业性收费  物价局  财政部  就业工作  高校毕业生  国家发展  收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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