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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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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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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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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经济适用住房 廉租住房 税收政策 安徽省 住房租赁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城镇土地使用税 管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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