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在历经磨难,终于在万众期盼中出台了。随之掀起的研究轰轰烈烈,褒贬不一。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我们考察关注的焦点难免过于现实.我们总是从法律的实际实施效果评估新型立法的现实意义。勿庸置疑的是,整个《物权法》创新亮点的确很多,其中令笔者振奋的一个创新突破就是直接而明确地将应收账款列入权利质押范围。其实,早在《物权法》颁布之前,许多学者对应收账款的质押问题已经有过认真的研究。其中,在论及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依据时,有人认为可以从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可以推定,也有人认为,财政部在财会(2003)14号文件中.认可了应收账款的担保是质押的说法。但是,终归都是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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