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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难”通知行为法定化之思考
作者姓名:王炜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本文提出应将救助行为中的通知行为通过法律中的倡导性条款规定为公民法定的通知义务,不仅可以通过法律来弥补道德约束力的不足,也可通过法律本身的教育作用再次使公民认识到救助他人的重要性,提升公民整体的道德水平。仅将通知行为以倡导性条款的方式规定为法定义务,避免其成为公民额外的负担,有悖公平原则。

关 键 词:通知义务  见死不救  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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