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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员擅自低价销售产品的行为分析
作者姓名:费晔  孙玮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摘    要:公司人员违反公司规定的限价,擅自低于进价销售电脑产品,给所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533万元,其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观特征,亦不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关 键 词:破坏生产经营罪  被告人  低价销售  经营活动  电脑  我国刑法  社会危害性  行为分析  客观特征  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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