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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洗钱罪几个问题的理解
引用本文:王占洲,林苇,李惠.对洗钱罪几个问题的理解[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1999(3).
作者姓名:王占洲  林苇  李惠
作者单位: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05,贵州 贵阳 550005,贵州 贵阳 550005
摘    要:新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首次规定了“洗钱罪”。对打击洗钱犯罪和其他与之相关联的犯罪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在本文中主要对有关洗钱罪的主、客观要件的几个问题作了初步探讨.即:对犯罪对象所作限制性规定的缺陷:犯罪对象是否必须具有实际的非法性;故意的范围;明知的程度;不作为能否构成本罪。

关 键 词:洗钱  犯罪对象  明知  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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