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非法刑讯的原因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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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修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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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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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讯 ,在古时同义的说法有“掠”(音亮 )“榜”“考囚”“讯囚”等。从史籍看来 ,拷刑的历史由来已久。清朝沈家本在其所撰的《历代刑法考》中按 :“考囚之事始于何时 ,书传未详 ,《月令》乃周末儒生所纂 ,疑周时即有之也。”[1] (P50 2 )在我国古代 ,刑讯在法律理论上是合法的。刑讯在封建社会各朝的刑法中都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譬如在什么情况下用刑 ,怎样用刑等 ,是以制度的形式存在的。但在司法实践中 ,刑讯又分为依法刑讯和非法刑讯。其中 ,后者发生的比率远远高于前者 ,也违背了制定刑讯制度的初衷 ,造成了严重的人身危害和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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