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近日,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通知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做到教育收费上的公开、公平,无疑具有重要意义。通知要求继续稳定高校收费标准,规范收费项目,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转专业费”、“专升本费”以及向学生收取捐款等近30种名目的乱收费行为。招生简章须注明收费标准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禁收20余种费用通知的第一条规定,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地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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