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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问责主体的多元化
作者姓名:卫恒志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2249
摘    要:完善的行政问责制应是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的有机结合。然而,我国目前启动的问责制主要是同体问责,而不是异体问责。而从某种意义上讲,异体问责才是更客观、对官员更具有威慑力的问责形式,特别是在发生了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上更是如此。笔者认为,为改善我国当前行政问责制中的问责主体缺位问题,应实现以人大问责为核心的多元化问责主体。

关 键 词:异体问责  多元化  行政问责制  同体问责  不良影响  主体缺位  威慑力  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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