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问责主体的多元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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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卫恒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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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2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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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完善的行政问责制应是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的有机结合。然而,我国目前启动的问责制主要是同体问责,而不是异体问责。而从某种意义上讲,异体问责才是更客观、对官员更具有威慑力的问责形式,特别是在发生了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上更是如此。笔者认为,为改善我国当前行政问责制中的问责主体缺位问题,应实现以人大问责为核心的多元化问责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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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异体问责 多元化 行政问责制 同体问责 不良影响 主体缺位 威慑力 人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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