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要件与法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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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宁红丽.《民法典》中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要件与法律效果[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34(6):3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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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宁红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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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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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对外经贸大学校级科研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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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典》第787条以现行《合同法》第268条为基础,对定作人任意解除权作出了规定。该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保护定作人利益,并避免社会资源浪费,任意解除权应限于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不应类推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在时间要件上,该解除权只能在承揽工作完成之前行使;在主观要件上,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时应排除承揽人违约的情形。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应符合解除权的行使程序,但在行使效果上,应注意其与法定解除权的区分。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在本质上是一种须承担对价的单方终止,对该条所定的赔偿范围,应采“报酬请求权”解释,即承揽人有权请求合同约定的报酬以及因合同解除而增加的费用,但其因合同解除而节约的成本应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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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承揽合同 任意解除 法定解除 损害赔偿 报酬请求权 |
收稿时间: | 2020-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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