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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预防性反腐败机构设置与完善
引用本文:逸石,崔宇航.论我国预防性反腐败机构设置与完善[J].中国检察官,2006(10):40-43.
作者姓名:逸石  崔宇航
作者单位:1. 国家检察官学院,100041
2.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100088
摘    要:反腐败的全球合作趋势日趋增强,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更应遵循公约的要求加强自身反腐败力度,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如何完善我国国家廉政体系,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力量,建立中国特色的预防性反腐败机构,是我们亟需考虑的问题之一。要完善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的,由人民检察机关执行的反腐败体系;要转变反腐败机关重惩处,轻预防的观念,将预防作为其根本职能。

关 键 词:国家廉政体系  预防性反腐败机构  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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