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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件中电子数据的采信与认定
作者姓名:沈言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秘密窃取他人公司账号、密码并予以非法利用群发短信广告,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应以盗窃罪论处。电子证据由于具备虚拟性、开放性、易变性与稳定性并存等特点,对其收集要注意合技术性和合法律性;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审查要依法审慎;对其认证要严格审查判断证据资格和证据效力。

关 键 词:电子数据  电子证据  审查判断  证据资格  证据效力  短信广告  盗窃罪  计算机互联网  信息化平台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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