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中弃权制度的适用及其限制 |
| |
引用本文: | 王林清,李学泉.保险法中弃权制度的适用及其限制[J].人民司法,2012(17):72-77. |
| |
作者姓名: | 王林清 李学泉 |
| |
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弃权制度是英美合同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普遍地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保险司法实践中。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并未明确规定弃权制度,①但是在保险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运用公平观念对有关案件进行裁判,由于缺乏相关规定,造成判决结果不一,引发争议。引进弃权制度的关键在于划定弃权
|
关 键 词: | 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 弃权 保险法 投保人 抗辩权 制度 适用范围 代位求偿权 英美合同法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