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政府拥有的信息资源是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资源,也是公民组织参与国家管理、维护自身权利、推进经济社会进步的不可或缺的条件。要使这些资源能够真正发挥作用,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水平和政府的工作效能,就必须大力提倡政府信息的公开与共享。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可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确保每个公民和组织都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政府信息资源,保证政府机构有效、公正、透明地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政府在致力于建设阳光政府的过程中探索出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有效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同时,一个敏感的问题随之而来,就是如何确定什么信息可以公开而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信息公开后,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犯应如何寻求救济。本文就这两个问题在理论与实践方面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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