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 股东应承担赔偿责任
摘    要:法官:曾某等3人于2003年经注册登记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2009年元月,公司因向我购买货物而欠下我25万元货款。2个月后,公司因故决定解散,并由曾某等3人成立了清算组,但一直未通知我有关公司进入的清算事宜。当我近日依约前往索要货款时。

关 键 词:公司  赔偿责任  债权人  股东  注册登记  清算组  货款  法官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