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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汽车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作者姓名:李晓东
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摘    要:原告西安市包装板纸厂因经营效益差,便经人介绍于1993年6月8日与被告刘某达成了买卖东风牌柴油汽车一台的协议。双方约定,西安市包装板纸厂以一万元的价格将车卖与刘某,并允许其将车产暂挂厂万,厂方标志亦允许保留,至于其余费用则由刘某个人承担。刘某付款接车后,按月交纳了养路费。1993年10月,养路费征收机关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按汽车的户籍统征养路费,即一次性征收了原告西安市包装板纸厂1993年10月至1994年2月的养路费2610元,后原告要求刘某给付其垫付的养路费,刘某则以汽车已转卖给陕西省礼泉县吴某,自己未实际使用该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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