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在我国,解放前王世杰、钱端升写过一部《比较宪法》,从那以后,大陆上对比较宪法的认真研究可以说间断了四十年。建国之初,全面学习苏联法学,曾经简单地认为,宪法有两种不同的历史类型,据说根据数学公式,非同名数不能析比,所以对比较宪法,一直持否定态度。按照当时苏联的办法,曾经把世界各国宪法分类进行讲授和研究,即资产阶级国家法、苏联国家法和人民民主国家法及中国国家法。把宪法称为国家法,也是照抄苏联的。从各学科的内容来看,对于各国宪法的异同,虽然也不可避免地有所比较,但那是分类或者分国进行的,而且极不系统。充其量只能说是宪法分类学或者叫国别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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