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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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曾凡燕 付治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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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009 2. 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浙江,嘉兴314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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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当成为行贿罪的主观要件,这一要件不应废除而应继续保留。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这里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应理解为是指为谋取利益所提供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无论从目的与手段的辩证关系,还是从立法原意或现实需要来看,以行贿手段谋取的所谓"不确定利益"都应当归属于"不正当利益"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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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贿 不正当利益 不确定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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