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物权法第28条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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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春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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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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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明确征收决定生效的时间、条件和程序.物权法其他法律条文以及土地管理法等对这些问题也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物权法第28条的适用便出现制度上的困难.实践中多由地方法规或规章来对征收问题加以规制,但层级过低,而且极易造成公权力的滥用,私权利的保护成为一纸空文.建议应采集中立法模式,早日制定一部征收法,统一规范征收行为,并对公共利益、征收程序、补偿标准以及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作出详细规定.该征收法与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征收的法律条文相衔接,共同构成我国征收的立法体系,从而彻底扭转目前我国征收无法可依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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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法 征收决定 生效 公权力 私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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