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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式报告”:美国律师步入上市公司内控机制
作者姓名:徐长青
作者单位: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
摘    要:长期以来,律师为上市公司提供的服务主要有两部分,一是就证券发行或公司重大事项向公司或监管当局出具承诺函、意见书、验证笔录等法律文件,二是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本运营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建议。通常认为,前者涉及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律师负有审查公司行为合法性的义务,并保证其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至于后者,律师仅就其提供的服务向上市公司承担责任,并无监督或披露公司违法行为的法定义务。但美国2002年《萨宾法案》改变了上述传统观点,律师在该法下不仅是上市公司的法律服务者,更兼有“梯式报告”…

关 键 词:美国  律师管理  上市公司  内控机制  法律依据  梯式报告制度  报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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