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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纠正一些地方取消农村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作者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中第三项规定:"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对农业、乡镇企业都要征收"。一九八六年,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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