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本文将行政救济程序界定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权利所造成的权利缺损所实施的救济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时间延续性的总和[1] 。基于这样的界定 ,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制度主要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完善的行政救济程序应具备这样几个要素 :全面 (即所谓完整之意 )、效率、公正与协调。全面应是完善的行政救济程序之首位要素 ,进入行政救济程序的权利范围应当尽可能广泛 ,应使公民拥有的各种权利都有救济之途径。效率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而言都是极具意义的因素 ,对于权利受到损害的寻求行政救济的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