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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单位:财政部
摘    要:财预[2012]293号河北省、山西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局):为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革命老区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对革命老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研究制定了《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 键 词:转移支付  革命老区  资金管理  财政部门  监督检查  资金使用效益  中央财政  通知  绩效评价  省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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