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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立克诉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有限公司、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纠纷案
摘 要: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关 键 词:
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设计人
上海浦东
职务发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报酬
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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