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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转让”票据质押问题之我见
引用本文:张英.“不得转让”票据质押问题之我见[J].广东法学,2006(4):48-50.
作者姓名:张英
作者单位:西北第二民族学院法律系讲师、法学硕士
摘    要:票据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其所持有的票据上为设质背书,并将该票据交付于债权人占有,债权人如届期得不到清偿,得通过对设质的票据行使票据权利而实现自己债权的行为。以“不得转让”的票据设定质押主要是指以禁止背书的票据设定质押,即指由出票人或背书人依法对票据的背书性加以限制,或者由法律规定对票据的背书性加以限制。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来看,“背书禁止”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约定的“背书禁止”,其中包括《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出票人记载“背书禁止”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背书人记载“背书禁止”;还有一类是法定的“背书禁止”,其中包括《票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期后背书的“背书禁止”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委托收款背书中被背书人的“背书禁止”。

关 键 词:票据质押  不得转让  《票据法》  被背书人  债权人  担保债务  设质背书  票据权利  法律规定  委托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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