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主体间性到交往理性:哈特与哈贝马斯的法律观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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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袁俊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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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43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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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内在观点是哈特法律理论的核心,蕴合法律的主体间性,但不足以使法律具备合法性.交往理性法律观以普遍商谈理论为进路,通过语用学条件的预设、生活世界的导入、事实性与规范性的界分,逐步推导出具有正当、合理、可接受性的合法之法,从而超越了法律内在观点的理论局限.交往理性法律观认为,法律的制定者即法律的承担者,合法之法凝聚着普遍共识,是实现社会整合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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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哈特 哈贝马斯 内在观点 交往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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