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及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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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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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行政学院,江西,南昌,330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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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民法通则》第 12 0条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条规定的损失包括了对人格权侵犯所致的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得以确立 ,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个重大进步 ,是先进的民法理论战胜陈旧落后的民法思想的一个重大胜利 ,也是我国民事立法思想从封闭、保守的苏联民事立法思想束缚中解脱出来的一大明证。《民法通则》第 12 0条规定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成功的 ,然而却是不完善的。我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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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民法 限制性赔偿制度 适用范围 赔偿数额 财产责任方式 |
文章编号: | 1008-6463(2001)01-003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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