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问题的讨论综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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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子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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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过去,人们认为法具有强烈的阶级性。这似乎是一个勿庸置疑的观点,自从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宣布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以后,法学界对法的阶级性也提出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阶级性并不是法本身所固有的。主张法应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专政性的阶级压迫的规范;另一部分是普遍性的社会生活的规范。其理由: 1.早在没有阶级、没有国家的原始社会里,就产生了“历史的法”、“严格的法则”和具有明显的法的性质的习惯、制度等,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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