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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标的物特定化之反思
作者姓名:肖建国  张宝成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在是否要求申请人特定财产保全标的物这一问题上,应考虑当事人主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利益平衡、申请人的财产查明能力、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等几个因素.在当事人主义原则的总体要求之下,申请人需要明确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标的物,这应该为一项基本原则和要求;而为了弥补当事人财产查明能力的不足,促进财产保全功能的发挥,申请人不需要明确采取保全措施的标的物应该为例外,针对例外需要设置较为详细的操作程序.

关 键 词: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标的物  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特定化  网络查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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