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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帮助取款行为的共犯认定
引用本文:李会彬.电信诈骗帮助取款行为的共犯认定[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25(1).
作者姓名:李会彬
作者单位: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所,北京,100101
基金项目:北京市社科基金项目“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转化关系探究”(16FXC032)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电信诈骗案件中,根据帮助取款行为的不同情况,帮助取款者既可能构成电信诈骗犯罪的共犯,也可能独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行为既遂的判断应采“失控说”的标准,在事前无通谋的情况下,帮助取款者在诈骗罪既遂之前取款的,应构成帮助犯,在既遂之后取款的,不能构成帮助犯。在电信诈骗帮助犯认识因素的判断中,只要求帮助取款者认识到所取款项可能来源于犯罪活动即可,不要求认识到犯罪种类和诈骗活动的具体细节。同时,电信诈骗帮助犯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存在诸多区别,不能将所有电信诈骗帮助取款行为均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

关 键 词:电信诈骗  帮助取款  共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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