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认定路径——兼评快播案的相关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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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华伟.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认定路径——兼评快播案的相关争议[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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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华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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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马普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德国 弗莱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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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留学基金委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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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快播案的争议反映了我国刑法学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认定的诸多分歧.目前较为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从中立帮助行为理论的角度来加以分析.这一观点对于限缩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宽泛的刑事责任范围具有重要意义,但其在事实上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一方面,互联网中共同犯罪行为的异化现象导致适用共犯理论较为困难.另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普通的经营者存在明显主体特性差异,部分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情形中同时具有市场经营主体和监督主体的双重属性.在共犯理论之外,应当注重从正犯的角度来分析该问题.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刑法责任之认定,首先应当区分作为与不作为,其后进一步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化为基础,具体分析作为义务的来源,以最终确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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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网络服务提供者 中立帮助 技术中立 作为义务来源 快播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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