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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合同条款认定后的漏洞弥补
作者姓名:孙良国  陈起阳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130012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十六年来我国合同法总则核心制度的司法适用与理论反思”(15AFX01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如何填补不公平条款被认定后留下的漏洞,是法学界讨论较少的理论问题。目前存在的三种标准分别是最合理条款、惩罚性条款、最小容忍条款。最小容忍条款标准符合合同自由的基本理念,其他两个标准则否。惩罚性条款标准只有基于威慑功能才有适用空间。最合理条款标准本质上具有惩罚性且不完全合乎效率。最小容忍标准则符合效率。最合理条款标准如以语境中理性人为基础,其与最小容忍条款标准完全一致。《劳动合同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等法律事实上确立了最小容忍条款标准,既有的大量民间借贷利率、违约金过高调整等判例也主要体现该标准。最小容忍条款标准应成为不公平合同条款认定后漏洞弥补的一般性标准。

关 键 词:漏洞弥补  不公平合同条款  最合理条款标准  惩罚性条款标准  合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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