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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试点情况看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引用本文:胡卫列,迟晓燕.从试点情况看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25(2).
作者姓名:胡卫列  迟晓燕
作者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102206
基金项目: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兼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现实问题研究”(2015MZD042)子课题“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情况看,诉前程序作用巨大,是有效结案的主要形式.诉前程序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和自身的谦抑,有助于发挥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主动履职的能动性,节约司法资源.要正确认识和运用诉前程序与提起诉讼的辩证关系,优化诉前程序的设计.不必纠结于诉前程序多,提起诉讼少的现象,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原本就是诉前程序设计的内在逻辑.行政不作为及其法律责任是诉前程序的理论基础.诉前程序起到了将行政作为违法转化为行政不作为的作用.行政公益诉讼多重职责交错的存在使不作为的认定十分复杂,可以实质性履行为核心标准,区分不同情况具体把握.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行政公益诉讼  诉前程序  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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