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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监督要突出“四性”
作者姓名:徐雷  蔡行一
摘    要:一、民主性。人大人事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自己选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人民的利益,沿着民主与法制的轨道运行,防止并纠正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和不正当行使职权行为。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无论是对选任人员进行选任的了解,或是选任后听取述职报告,组织考核评议,都应该深入基层,面向群众,认真倾听他们的反映和意见。 二、经常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人事监督,应随着选任人员活动行为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贯穿于选任人员任职过程的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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