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最终目的在于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个人信息的私权属性,有必要通过打通民事救济途径来实现对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在现有法律框架和司法实践情形下,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职能难以发挥,通过刑事手段无法对信息所有人个人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因此检察机关支持受损的自然人进行起诉具有必要性。与此同时,检察机关长时间对支持起诉的有益实践和其特有的职能优势决定了其在支持起诉时具有证据固定、侵权人确定等方面的优势,这就为检察机关进行支持起诉提供了可能性。在具体制度设计时,可从案件类型、来源、程序启动、证据固定以及职能延伸等方面进行探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