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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上可得利益损失之赔偿
作者姓名:田韶华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HB11FX018)
摘    要:侵害财产权造成之可得利益损失之赔偿应当为侵权损害赔偿的内容。此项损失之赔偿应当满足确定性和因果关系两个要件。其中对于确定性的证明应区别于积极损害,采合理确定性标准,但此项标准不适用于可得利益损失金额的证明。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应细化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对于计算方法,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采公式法、差额法、类推法、酌定法等多种方法。对于计算标准,原则上采主观标准,但为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也可以采取客观计算标准。在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考虑假设原因并对赔偿责任予以适当减轻或免除。

关 键 词:侵权责任法  财产权益  可得利益损失  确定性规则  计算方法  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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