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无限防卫制度的不足 |
| |
作者姓名: | 刘英萍 |
| |
作者单位: |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新刑法对正当防卫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补充,进一步明确了正当防卫的概念,放宽了防卫的限度,对暴力犯罪增设了无限防卫权。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公民在受到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时所采取的任何防卫行为,都不能以防…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