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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储户履行保密义务的责任认定
作者姓名:谌蔚  李艳红
作者单位: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3款和第74条的规定,在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案件中,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另一方当事人的一般授权代理人和特别授权代理人存有分歧时,人民法院应当采信特别授权代理人对案件事实表示明确承认的陈述。对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应当全面理解。为储户保密,不仅是指银行应当对储户已经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应当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银行如果没有履行该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关 键 词:违约责任  公安机关  犯罪分子  存款人  另一方当事人  保密义务  洪江  授权代理人  案件事实  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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