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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危险行为
作者姓名:原永红
作者单位:山东省法律学校,山东,济南,250014
摘    要:在日趋复杂的现代社会关系中,因共同行为而致人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排除了共同故意侵害而又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的情况下,应按共同危险行为来对待.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但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实行过错责任推定;如果共同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失也可免责.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如果其中的一人或数人超出了其应承担的份额,则可向其他共同危险行为人求偿.

关 键 词:共同危险行为  民事侵权  共同过失  损害赔偿
文章编号:1003-126X(2000)04-00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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