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危险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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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原永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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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法律学校,山东,济南,25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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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日趋复杂的现代社会关系中,因共同行为而致人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排除了共同故意侵害而又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的情况下,应按共同危险行为来对待.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但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实行过错责任推定;如果共同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失也可免责.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如果其中的一人或数人超出了其应承担的份额,则可向其他共同危险行为人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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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共同危险行为 民事侵权 共同过失 损害赔偿 |
文章编号: | 1003-126X(2000)04-002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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